常見Q&A

常見Q&A說明:

很多人會詢問音樂版權服務與英文網站或其他中文版權音樂的服務有何不同?以下給大家參考:

1.本公司提供正式蓋章的授權書內容,讓您上架"衛星公會"或"抖音"等平台時能順利通過。其他網站則無此服務。

2.本公司提供統一的授權金,不像英文網站會以您上架平排的受眾數量或貴公司員工數量來收費,若貴作品受歡迎程度上升,或公司員工變多時,很多網站會需要您補償授權金。而本公司的授權音樂都是統一價格。

3.本公司在台灣或亞洲上班時間回覆您的問題,與很多英文網站無法隨時回覆,跟語言溝通上的差異,容易有誤解。 本公司也提供電話.line, 微信.email等資料讓各位客戶方便聯絡。

4.售後服務 :本公司對於需要上架電視或各種公播頻道的授權證明,開立有效率,是其他英文網站或很多公司無法達到的。

5.請注意一次購買是屬一次性的授權,如果要將該音樂放入另一個作品中,需要重新購買一次授權。


著作權法律說明:

有毅生活有限公司會不定期作市場審查, 請支持合法版權, 避免盜用觸法(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

著作權法 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之名詞釋義)

著作權法 第91條之(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 第91條之(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公開演出)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以便利商店、百貨公司或各大賣場為例,使用錄音器材、擴音器或其他器材現場播放錄音帶、CD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音樂之行為,即屬(公開演出)。

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以電視台或廣播電台為例,在其頻道內播放歌曲之行為,即屬「公開播送」。(著作權相關權利定義)重製權(Copyright)重製權可以說是整個著作權法制的核心,著作權法早期發展是來自於印刷術的普及利用,因此,當時立法者考量著作利用的方式非常有限,可以說就是限於書籍的印刷、發行。印刷就是一種著作的(重製)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著作權被稱為(Copyright)的原因。不過,由於現代意義的(Copyright)已經是泛指法律對於作者就其著作所賦予的保護,因此,像是印刷、影印這類的(重製)行為,就另外稱為「重製權」。

散布權(Right of Distribution)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稱之為發行權,就是說著作權人專有散布其著作物,使之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通常散布著作的方式有三種,一種是以銷售、贈與等移轉所有權的方法,將著作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其餘兩種則是以出租或出借的方法,將著作物提供公眾流通。

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即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


音樂授權知識補充

一、什麼是錄音著作?哪些東西算音樂著作?

(一)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是指(錄音著作),常見的錄音著作類型-例如CD。

(二)曲譜、歌詞等等的創作是指(音樂著作),舉例(某首流行國語歌曲 含有詞跟曲 曲是由某人自己做的曲 詞是另一個人寫的詞 所以這首一國語流行歌曲內含有兩個音樂著作)

二、常見的利用行為有哪些?一般人如在現場演唱歌曲,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利用,但如果是播放CD、MP3的利用情形,由於CD、MP3上含有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就會同時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利用。


將目前常見關於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利用行為,說明如下:

(一)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的利用:

1.「公開演出」:如在音樂會現場演奏音樂、在KTV歡唱卡拉OK、選舉宣傳車播放音樂或CD遊街等情形。

2.「公開播送」:如廣播、電視台等播送音樂或CD的情形。

3.「公開傳輸」:如在網頁上或在部落格提供MP3音樂供人聆聽。


(二)重製或散布之利用:將音樂燒錄在光碟或直接拷貝CD專輯,均屬於「重製」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行為。而另將已燒錄音樂的光碟,供社會大眾交易或流通,則會涉及「散布」行為。


三、一般小店家常會涉及的著作利用問題

(一)不須取得授權的情形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不用取得授權。

(二)須取得授權的情形

1.「二次公播及公開演出」的情形如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應取得授權。

如利用人未取得授權,而為二次公播及公開演出的利用行為,且其所利用的音樂不是集管團體所管理(相關著作財產權仍在個別的權利人手中)者,依新修正之著作權法,利用人無須負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只須負擔民事責任;但如果是利用集管團體所管理的著作,仍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2.自行播放CD的「公開演出」情形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雖是購買正版音樂CD,但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就要取得音樂著作(如詞、曲)及錄音著作的授權。


四、要向誰取得授權?上述有關音樂的利用,除了屬於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取得授權,相關授權管道如下:

(一) 「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1.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就音樂的利用而言,如屬於「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等之利用情形,因有很多權利人已將此部分權利交給集管團體管理,代其行使權利義務,因此利用人可逕洽集管團體取得授權。目前國內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有MUST、MCAT、TMCS . . .等(依實際歌曲分屬不同公司管理);而在錄音著作方面,則有ARCO、RPAT . . .等(依實際歌曲分屬不同公司管理)。

2.個別權利人如著作財產權人沒有將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等權利交給集管團體管理,則利用人就必須向詞、曲作者、代理之音樂版權公司、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洽談授權事宜。

(二)重製或散布之利用由於國內音樂或錄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在詞曲創作人或唱片公司手中,並未授權給集管團體管理,因此利用人如想取得重製或散布等其他利用形態的授權,可向本人、版權公司、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洽談。

(三)是否須向所有的集管團體取得授權?以音樂的集管團體為例,如3家(MUST、MCAT、TMCS)所管理的音樂類型或曲目等均不相同,如利用人能確定所利用的曲目是哪一家集管團體所管理的,逕向該曲目所屬之集管團體洽談授權即可;然而一般店家如果在收訊後以拉線等方式向每個樓層或房間播放廣播或電視以傳達著作內容,由於一般店家無從掌握廣播或電視會利用哪些音樂,則此時店家以拉線等方式所為的二次公播及公開演出行為,就可能會利用到3家集管團體所管理的音樂,於此情形均須向各家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四) 有沒有單一窗口可以洽取授權?依99年2月10日新修正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智慧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的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目前已規劃優先處理的利用型態為電腦伴唱機,其他利用型態(包括電台、電視台公開播送後旅館、美容業等公開場所二次利用行為…等)將視市場需要逐步評估指定。屆時,利用人可以依實際需求,選擇適用多家集管團體所訂定的共同費率,或如只用其中幾家團體的作品(非全部),則可選擇不適用共同費率,而分別與其中幾家團體洽商授權。 其中依105年1月14日新修正之「著作權法」相關條例修正。

以上資料引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